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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國內各項重大工程建設,在開發前或開發中常遇有考古遺址保存問題,為避免文化資產保存與開發行為之衝突,除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十七、五十八條規定辦理外,本局並已陸續訂定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執行作業原則〉、〈考古遺址施工監看注意事項〉,供各界辦理開發工程時涉及考古遺址保存事項之參考。
而從事考古遺址調查研究或發掘等工作,本具一定之專業性,綜觀國內目前考古遺址保存工作之生態,其執行單位包括了各大學院校、考古專業機構及民間考古公司等,爰本局已統計國內目前有從事考古工作之機關(構)名單(如下方連結),提供開發單位在面對開發工程與考古遺址相關工作之參考。惟於具體之考古遺址發掘計畫中,其執行單位或相關人員是否均符合相關規範或法定資格,仍應由主管機關依其個案具體審查之。’
[PDF]具考古遺址發掘資格單位參考名單